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官贪污徇私枉法 亳州特警支队民警四罪并罚获刑十五年
作者:乔妍 邢婷   发布时间:2009-11-06 11:42:54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原亳州市特警支队民警刘鹏举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鹏举,男, 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任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二中队民警。200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鹏举在查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先后13次收受15名涉案人员贿赂63500元,分别为他人提供取保候审、提前解除拘留、不予追究等帮助。2006年底至2008年7月,被告人刘鹏举在查处三起聚众赌博案件中,伙同朱运龙(另处)等人私分赌资57000元。

    2008年5月份,被告人刘鹏举为晋升职级,向时任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队长白玉岭行贿50000元。

    2008年4月,被告人刘鹏举在办理亳州一浴场老板范某某容留卖淫一案中,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他人说情,被告人刘鹏举向时任特警支队长白玉岭建议对范某某作罚款处理,白同意后被告人刘鹏举向范索要10000元现金,其中5000元代范交了罚款,没有追究范的刑事责任。2008年底安徽省公安厅复查此案时,发现该案处理不当,后范某某被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鹏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谋求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无,其行为已构成行贿者罪;且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数罪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