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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人千里迢迢赴广西大力运作传销
作者: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09-11-11 09:51:56


    3名从千里迢迢的云南家乡来到广西贵港市,设立传销站点、组织会员听课、收取会员费、发展下线,从中非法牟利。11月1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2年不等,缓刑2年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到5万元不等。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先后来到贵港市加入了一个连锁销售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获得利润的方法为每人交3800元订购一份产品即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下线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的规则,以后申购产品每份3300元,发展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5份为C级业务主任,66—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以下线申购产品份额的多少决定级别的晋升,并按照直接、间接和销售补助“三大奖金”的方法从下线人员所交的申购款中提成。

    三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在贵港市城区不断发展会员加入,从中非法牟取利益。至2009年3月31日止,卢登美本人申购和参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申购产品共18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602800元;吴国民本人申购和参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申购产品共16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33000元;张琼芬本人申购和参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申购产品共137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55600元。

    2009年3月30日15时许,当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及张琼莲、陈艳明等人在贵港市石羊塘市场附近的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时,被贵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的上述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卢登美、吴国民、张琼芬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他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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