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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男女合谋骗女孩卖淫 涉拘禁抢劫强奸受审
作者:胡安民 吴建平 徐练 发布时间:2009-11-11 11:12:34
昨日上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拘禁、抢劫、强奸罪一案,被告人丁德军、蒋继行、熊艳群(女)、罗柳、伍素梅五名案犯被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被告人丁德军、蒋继行、罗柳均系利川市乡下无业人员;被告人熊艳群系湖北省咸丰县尖山乡无业人员;被告人伍素梅系重庆市黔江区张家坝乡无业人员,今年7月13日,五被告人被该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德军、熊艳群、罗柳、蒋继行与蒋继伟(另案处理)、余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从外地骗女孩到利川城卖淫,从中渔利。 2009年6月5日,被告人丁德军租赁奇瑞轿车一辆,载着被告人熊艳群、罗柳、伍素梅与蒋继伟、余勇一起前往咸丰,蒋继伟在咸丰途中借到砍刀两把带在车上。当晚21时许,六人窜至咸丰县人民医院附近一无名发廊,由蒋继伟下车将被害人邱某骗至车上驶往利川。途中,被告人罗柳及余勇拿出砍刀,恐吓被害人邱某,不许其吵闹。6月6日凌晨,被害人邱某上完厕所返回车旁,蹲在地上哭,被告人丁德军上前用刀背殴打邱某背部,强迫其上车。到利川城后,被告人丁德军等人先后将邱某控制在利川城区南门一无名旅社、大东门宾馆、好吃街宏源招待所等处。6月7日,在大东门宾馆内,因劝说邱某卖淫骗钱遭拒,被告人熊艳群打了邱某三耳光。6月8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邱某趁被告人罗柳、伍素梅不备,从好吃街宏源招待所逃脱到公安机关报案。 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德军、熊艳群、蒋继行伙同何明(另案处理)窜至重庆市黔江区黔龙街温雅发屋,由蒋继行将被害人乔某、万某骗至车上。被告人丁德军、熊艳群、蒋继行与何明四人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利川,控制在利川城好吃街宏源招待所内。当日17 时许,被告人蒋继行带着万某到小乐园吃饭,万某趁其不备逃脱并到公按机关报案。当日18时许,被告人丁德军、罗柳、伍素梅、熊艳群带着被害人乔某在团堡返回利川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乔某被解救。 6月8日下午,被告人丁德军开车载着被告人熊艳群、罗柳、伍素梅及被害人乔某,在去团堡途中,被告人丁德军要乔某拿钱加油,遭到拒绝,被告人罗柳拿出砍刀与丁德军、熊艳群一起威胁乔某,被害人乔某只好拿出5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丁德军。被告人熊艳群看见乔某包内还余有150元人民币,便一并抢过给丁德军。在从团堡返回利川城途中,被告人丁德军退给乔某300元钱。 6月8日上午,在利川城区好吃街宏源招待所二楼一标间内,被告人蒋继行在控制被害人乔某、万某过程中,强迫二人脱光衣裤,集中保管,并让被害人乔某在靠窗的床上休息。在靠门边的床上,被告人蒋继行将被害人万某强奸。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德军、熊艳群、罗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留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继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素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诉和申辩,被告人为其作了辩护。合议庭评后将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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