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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上班前一天被撞 获赔8800元
作者:李永芝   发布时间:2009-11-28 10:30:26


    今年23岁的大四女生小朱在正式上班前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于是将事故对方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误工费,该院近日审结此案,小朱获得8800元赔偿。

    今年5月31日11时50分,原告小朱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沈路铁匠营路口东侧行走时,被驾驶轻便助力车的刘先生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朱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9747元、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7万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9000余元。

    原告小朱认为:2009年5月份,自己经过层层面试终于应聘到顺义一家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公司通知6月1日到公司报到准备工作,谁知就在上班的前一天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致使自己不能按时上班,丢掉了工作,更耽误了找其他工作的机会,所以主张误工费合法有据。

    被告刘先生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还是一名大四学生,没有固定工作,谈不上误工损失,故不同意其该项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朱虽然事发时暂无收入但是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获得这种利益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小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6600余元,赔偿误工费22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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