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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未整改致重大交通事故 负责人被诉
作者:殷磊   发布时间:2009-12-10 14:24:58


    2009年12月9日,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2009年7月,河南某筑路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对内蒙古自治区省际通道阿鲁科尔沁旗境内路面病害进行处理,该公司采取“热沥青同步封层”施工方案,由于使用的集料粒径偏大、单一、封层中碾压次数少,碎石浮料稳定性较差等原因,开工后多次发生交通事故。为此阿鲁科尔沁旗道路安全领导小组于2009年8月24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议“设置明显标志或有效的防范措施”。当日送达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当时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张某因在旗政府开会,他打电话通知本局办公室秘书李某某签收,第二天,李某某将其交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没有仔细看内容,又没有向该局领导汇报和采取防范措施,将整改通知书丢失。因阿鲁科尔沁旗交通局未按照要求整改,导致“9.9”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200余万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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