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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威信首例“新农合”医保诈骗案宣判 三人获刑
作者:周兴奇   发布时间:2009-12-11 10:35:02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发生该县的首例“新农合”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受到刑罚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本案被告人邓青松与在逃的邓某认识后,邓某与邓青松相伙同,由邓青松出面联系或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用于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减免补贴款。二人先后伙同盐津县的王某、黄某及本案被告人张光芝、王昌前等人,由上列人员以亲人生病医治需报帐等各种名义,骗取其他已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人员的医疗证、户口簿交给邓青松,邓青松将有关农户的信息资料告知邓某,由邓某提供伪造的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华西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资料,到云南省盐津县、威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帐,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减免补贴款。其中,被告人邓青松参与诈骗十五起,诈骗金额170721.27元;被告人张光芝参与诈骗七起,诈骗金额76995.87元,实得赃款7500元,被告人王昌前参与诈骗三起,诈骗金额34225.12元,实得赃款6000元。

    200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昌前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昌前除退还自己参与诈骗所得的6000元赃款外,代其丈夫邓青松退赃11100元,共退回赃款17100元。张光芝退赃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青松、张光芝、王昌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或亲人生病需要报帐的名义骗取他人的医疗证、户口簿,虚构事实,使用伪造的住院发票和病历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减免补贴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青松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张光芝、王昌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昌前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有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邓青松、张光芝、王昌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邓青松、张光芝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昌前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光芝、王昌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邓青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张光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昌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邓青松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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