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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伤女友刺杀情敌未遂 男子两罪并罚被判九年半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9-12-14 10:34:56
24岁的张强(化名),因不满相恋两年的女友刘丽(化名)与自己分手而将女友扎伤。当时刘丽考虑相恋一场没有报警,不想时隔月余,张强又潜入刘丽住处至凌晨,并持刀刺伤情敌李峰(化名)。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09年5月25日,张强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公园,因琐事与刘丽发生纠纷后,拿壁纸刀将刘丽扎伤,致刘丽左上臂及左大腿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9年6月27日零时许,张强潜入在本市丰台区一小区某室内,为杀死被害人李峰,持菜刀、水果刀将李峰刺伤,致李峰全身刀伤共计15处,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据悉,张强当天白天潜入刘丽住处,一直躲在柜子里,直至凌晨才出来举刀刺向李峰。李峰熟睡中感觉刺痛,睁眼发现黑影,便起身与刘丽一起将其制服,并让刘丽开灯及报警。后警察赶至将张强抓获。 庭上,个头不高的张强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只是希望法庭考虑张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及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无视国法,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张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张强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予以减轻处罚。张强的辩护人提出其在故意杀人案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此判决,张强表示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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