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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欺前去报仇 致人轻伤领刑八月
作者:陈双   发布时间:2009-12-21 09:03:38


    湖北郧县青年周某因女友在陪人喝酒时被欺负,便邀人持刀前去寻仇,将对手砍成轻伤,12月18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09年7月1日23时许,周某接其女友穆某电话称在十堰市北京路世纪豪情娱乐城陪陈某、王某等人喝酒时被欺负,让周某找他们索要医疗费。周某遂邀约马某等四人(均下落不明)携带刀具前往世纪豪情娱乐城。当陈某、王某等人欲离开时,穆某在该娱乐城门口指认了陈某等人。陈某与吴某、张某三人见状便去追赶周某,并殴打穆某。在追赶过程中,在北京路路边等候的马某等人从马路对面冲过来,与周某一同持刀追赶陈某等人,追至世纪豪情娱乐城门口处,周某持刀将陈某砍伤,马某等人将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偏重)。事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周某亲属赔偿陈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陈某、王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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