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虚构情节诱惑司机上当 骗得现金乘隙逃脱获刑
作者:丁文娟 郁松   发布时间:2009-12-21 11:05:01


    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史得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史得明伙同刘某某、陶某某、侯某某(均已判刑)经合谋诈骗并分工后,2008年1月4日10时许,由侯某某以“去采购电子产品”为名要无证营运出租车司机芦某某送其至A地。到达A地后,侯某某佯装与经电话联系事先已在A处等候的自称李主任的刘某某商谈欲以每只26元的价格购买电子解码器10000只,并故意让芦某某知晓。后刘某某让侯某某在A处等候,其与芦某某驾车至B处找到已事先在B处等候的陶某某,陶自称姓杨并谎称与生产该电子解码器的电子厂厂长有亲戚关系,刘某某请求陶帮忙采购10000只上述电子解码器,陶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佯称厂方已同意以每只20元的价格销售该电子解码器5000只,但需现金当场交易。刘某某以钱不够为由向芦某某提出借款15000元,并允诺从中赚取的差价30000元由两人平分,芦某某表示同意并回家取得15000元。后刘某某拿出伪装成数叠数万元的人民币(每叠只有最前面和后面的一张是真钞),连同芦某某的15000元交给陶某某。陶某某则称还需10000元才能提货,刘某某即向芦某某提议向侯某某借款10000元,并电话联系了侯,侯某某假意表示同意,刘某某即让芦某某独自驾车A处向侯取款。随后,刘某某、陶某某、侯某某乘坐史得明用于接应的车辆乘隙逃离现场。后四人通过相同办法,分别于2008年1月7日9时许、于2008年3月28日8时许,骗得潘某某、王某某2万、3万元。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史得明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史得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史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