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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抓青蛙遭遇横祸 11村民打死“小偷”被判刑
作者:蔡梦婕 李星林   发布时间:2009-12-21 09:52:41


    进菜地抓青蛙也能遇上飞来横祸,被人当做小偷活活打死。近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林等11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五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08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南宁市西乡塘区连畴村一队的部分村民,因认为正在菜地里抓青蛙的被害人邓某某、潘某某夜深进入该村是进行盗窃,而将两被害人抓住,并对两被害人实施捆绑、拳脚或棍棒殴打。其中,被告人小林(化名)、黄林高、黄增卫、黄志发、黄祖添参与殴打邓志康,被告人小林、黄林高、黄亚强、黄朝添、黄瑶欢、黄敏强参与殴打潘廷生。被害人邓志康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于同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死因是四肢钝性损伤后合并症炎症、坏死等毒性代谢产物吸收引起的中毒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潘廷生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8年10月17日抓获黄林高,同月20日抓获黄志发。经公安机关传唤,黄朝添、小林、黄祖添、黄增卫于2008年1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于同月19日抓获黄敏强。同月20日黄亚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传唤,黄瑶欢于2008年1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黄林高、黄志发、黄增卫、黄祖添、小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黄林高、黄亚强、黄朝添、黄瑶欢、小林、黄敏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林高、黄增卫、黄志发、黄祖添、小林均参与了殴打被害人邓志康,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现有证据不能够锁定引起被害人邓志康死亡的伤情系由五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所致,并考虑本案系群体性事件,故本院认定五被告人均为从犯,依法比较主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林高、黄亚强、黄朝添、黄瑶欢、小林、黄敏强系在致人轻伤的共同犯罪中均实施了伤害行为,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黄亚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瑶欢、黄朝添、小林、黄祖添、黄增卫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于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亦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林、黄敏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该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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