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福建一男投放农药到饮用水源被判3年
作者:陈志民 黄丽萍    发布时间:2009-12-21 11:54:01


    因与他人竹山界线不清,纠纷积成了二十几年的宿怨,为报复竟将农药投放到对方饮用水的水坑里,险些酿成惨祸。经福建省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12月18日,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9岁的谢某生是顺昌县高阳乡某村村民。2009年4月13日下午,谢某生独自一人到其竹山上挖笋。在休息时,谢某想起与罗某、刘某兄弟俩因竹山交界线分不清楚,二十几年来一直纷争不止,心里十分窝火,当即决定报复罗某、刘某兄弟俩。谢某从其笋厂烤笋的炉灶处取出其六七年前存放的农药“呋喃丹”,到罗某、刘某竹山笋厂引水的水源处,将农药投放到罗某兄弟俩用于制笋干和平时食用的水坑里。4月14日傍晚,罗某从笋场干活回来,发现水管出来的水比较小便到水源头查看情况,发现水坑内的水变成蓝色,他马上打电话向村干部询问得知这是农药污染所致,于是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哥哥刘某并报了警。4月21日,谢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谢某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