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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醉路虎”致2死23伤案一审宣判 张喜军获刑15年
作者:孟军 唐淑云/文 葛维金/图   发布时间:2009-12-29 09:45:34


    12月29日上午,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喜军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喜军系鸡西市煤机厂高级钳工。今年8月5日晚,张喜军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妻子单位的黑G96G17路虎越野车驶入鸡西市鸡冠区夜市跃进街与沿河北路交叉路口处,先后刮碰两名行人,张喜军停车交涉。途经此处的一民警疏通了现场秩序,让伤者到医院检查后再作处理。此时,张喜军不顾前方夜市人群密集,快速启动车辆,致车辆以每小时35.3-49.2公里的速度前行,撞倒围观群众及附近商贩多人,另有多人被人群挤倒致伤,车辆撞击商贩摊床和人行道沿停下。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张喜军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张喜军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喜军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喜军明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在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驾驶车辆,在先后刮碰两名行人后,继续驾车,造成重大伤亡,致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6389元。被告人张喜军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喜军无证、醉酒、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致多人伤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喜军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有别于直接故意犯罪;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对张喜军表示谅解,对张喜军可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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