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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妹夫未请吃饭 七旬老姐放火烧屋
作者:胡安民 吴建平 发布时间:2009-12-29 10:07:27
一年近七旬的老太婆只因妹夫和妹妹未请吃中午饭,心怀怨恨,便将自己和兄弟的房屋烧毁,结果进了监狱。12月2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犯放火罪的被告人文然翠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69岁的被告人文然翠系利川市团堡镇珠锦门村不识字农民。2006年底,文然翠的弟弟文然武离家外出打工,将其房屋交给其二姐文然菊和姐夫张保银照看,其二姐和姐夫将其自已的财产也搬到弟弟家。2009年7月23日上午,文然翠的妹夫家请来泥瓦工屈某做水池,因其妹夫和妹妹在中饭时未请吃饭喝酒,便心生怨恨。当晚8时许,文然翠找邻居杨某做了一个火把,在同组张某家点燃后返回家中,将自己家屋内垃圾点燃,引起火灾,将其自已的房屋和其弟弟的房屋以及妹夫存放在弟弟文然武家的财产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及财产损失共价值人民币22730元。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文然翠对自己报复张保银不叫他喝酒吃饭而点燃杂物,引发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文然翠提出自己没有放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因张保银没有叫其喝酒、吃饭,因而心怀不满,采用先点燃自家屋里的破旧衣服,以放火的方式报复张保银的事实有被害人张保银、文然菊的陈述,证人张流祥、杨启新、向德凡、黄绪艳的证言证实,利川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亦能印证,被告人文然翠自己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能证实该事实。故被告人文然翠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 利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然翠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然翠提出自己没有放火的辩解意见,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文然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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