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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刚、杨韬、丁怡、袁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10-01-12 16:26:3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刚,男,土家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主管。

    被告人杨韬,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产品经理。

    被告人丁怡,女,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被告人袁毅,女,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互联网产品编辑。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 973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罗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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