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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三罪犯被执行死刑 身上皆背命案
作者:尹永吉 李晓霞 王鹏 康冬强   发布时间:2010-01-15 18:58:17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15日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对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三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枪决。此次审判是该院近年来第一次对三名以上(含三名)罪犯执行死刑。

  据了解,罪犯张某某,男,1984年出生于昌黎县。2004年2月2日,罪犯张某某、尹某、李某3人乘坐被害人范某某(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驾驶的面包车出行。3人趁范找零钱之机,用绳子勒住了范的脖子,致范窒息死亡。3人搜出80余元人民币。将范的尸体抛入沟内,用石块砸击。后将车弃于某市场门前。法院认为,张某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实施者,依法认定罪犯张某某犯抢劫罪,与此前该犯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一同并罚,判处死刑。罪犯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罪犯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卢龙县。2008年3月27日13时许,罪犯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吃饭时与邻桌的3人发生口角。22时左右,在该饭店门前附近,王某某用尖刀刺杀三人,致两人死亡。法院认为,罪犯王某某连杀二人,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依法认定罪犯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罪犯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罪犯高某某,男,1983年出生于青龙满族自治县。2008年4月28日19时许,罪犯高某某、王某、曾某某、刘某某准备实施抢劫行动。随后高、王进入秦皇岛市开发区某超市控制了店主,曾负责望风,刘在车上接应。店主黄某被高某某用尖刀扎伤致死。四人抢得人民币1120元、价值人民币7155元黄金项链一条后驾车逃离现场。法院认为,四罪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认定罪犯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罪犯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罪犯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完)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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