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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 砍伤人获刑4年罚赔23万
作者:李建华   发布时间:2010-01-18 15:59:41


    现年26岁灵川县的阳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在缓解期间,将他人砍成重伤且造成四级残疾,近日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附带民事判罚,其家属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3万元。

  去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阳某在本村玩耍时,看见村民阳某某在田间劳动,他认为前天晚上在其睡觉时阳某某用电筒照了其家窗户,还嘲笑他,便怀恨在心,遂回到家中操刀来到阳某某跟前,漫骂了几句后,将防不胜不防的阳某某连续砍了几刀,致阳某某重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阳某某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已造成四级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阳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罪取保候审,经有关医院鉴定证实,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缓解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阳某虽属精神病人,但经医院鉴定是属病情缓解期,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由于阳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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