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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民防局科长受贿5万造成国家损失1200万
作者:窦娟 王峥   发布时间:2010-03-05 15:53:41


    北京通州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裴志军利用职务之便,在人防工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近日,通州法院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裴志军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作为民防局科长,裴志军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验收。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对通州区人防工程维护、维修项目进行监督、验收的过程中,两次收受北京市都宇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经理连某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9年3月,裴志军将5万元退还给连某。

  此外,裴志军任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负责人期间,负有人防工程审批、验收认可等职责。2004年,受原通州区民防局局长谷维臣(另案处理)指派,他在验收、认可北京维盛宾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运河东大街25号“河畔丽景”小区人防工程中,对该小区10号楼地下车库2708平方米人防工程违法出具不属人防工程、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结建证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折合易地建设费440余万元。

  2004年,受谷维臣指派,裴志军对北京天行雅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调沙龙雅园”人防工程进行审批、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准许开发商将本期部分人防工程放在下期补建,后因“蓝调沙龙雅园”下期开发用地归其他开发公司所有,导致该部分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55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裴志军的辩护人认为裴志军收受的5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但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显示,因裴志军职务上的原因不得不以“借款”的名义给裴志军钱,给其钱也是因为该公司在人防有工程,钱也不想要回来,而裴志军将所谓的“借款”存进了银行,并未使用,借款之说显然不能成立,故上述5万元均属裴志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裴志军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裴志军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 京报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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