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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盗卖“联众币”牟利 盗窃罪成立最高判11年
作者:李松 黄洁 李婧   发布时间:2010-04-19 16:10:56


    侵入计算机系统大肆盗窃联众游戏账户的“联众币”并销售牟利,记者今天了解到,25岁的在校大学生李良和3名无业网民因犯盗窃罪,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08年11月,陈震(现在逃)利用黑客程序侵入到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盗取了大量联众游戏用户的账户名和密码,这些账户内共有“联众币”160万个。盗窃成功后,陈震和李良将这些账户名和密码销售给了李昌信。李昌信又将上述物品销售给了黄周增、谢茂林,由黄、谢二人在淘宝网上将上述物品销售给玩家。经鉴定,160万个“联众币”价值人民币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的销售行为是整个盗窃犯罪达成既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简单的销赃行为。4人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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