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母女用互联网组织赌博被判刑
作者:李雪萍 宋洋 发布时间:2010-04-22 08:51:31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母女联手,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抽头获利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女儿王红珍、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其母刘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4岁的王红珍与母亲刘丽都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2009年11月初,母女一起来到大庆一家公司打工,一日,她们听说利用互联网视频连线,组织赌博来钱快。经过一番预谋,2009年12月末,母女筹措到一些费用后,在大庆开发区租了一套楼房,购买筹码等赌博用具,利用境外赌场提供的帐号,使用互联网视频连线,多次组织他人以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王红珍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等工具,并指其母使被告人刘丽为其记账和向境外赌场“报线”,被告人王红珍按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王红珍、刘丽于2010年1月16日,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租的楼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王红珍处依法收缴赌资人民币3400元。 经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珍、刘丽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红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哺乳期间,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她们母女作出了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