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川彭山借“水钱”遭非法拘禁5当事人被判刑
作者:成红敏 刘忠俊 发布时间:2010-04-26 11:45:34
4月25日,记者从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影响较大,群众十分关注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饶某、代某和郑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了解,2009年10月16日,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认识了窦某某,向窦某某借了20000元人民币,当时徐某和窦某某都告诉谢某某说,谢借的2万元是“水钱”,即每10000元钱的月利息为3000元。当时,由徐某向窦某某打了一张借条,并以自己的车作抵押借下了10000元钱。 一个多月后,谢某某借的2万元没有还,窦某某找徐某还钱,说只认徐某,不认谢某某。徐某多次催要谢某某还款,谢未还。后窦某某将徐某的车扣了,要徐还了钱才还车。徐某便将借水钱和车被扣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刘某要徐某去把谢某某找来逼他还债。 12月20日上午9时到25日晚上10时许期间,被告人徐某、刘某、饶某某、代某某及后来参与的郑某等人,将谢某某非法胁持在彭山凯涞酒店、翔鹏宾馆等地索要借款,并对谢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致轻微伤。12月25日下午,谢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彭山县红房子宾馆二部将谢某某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