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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相聚推杯换盏 酒后驾驶朋友送命
作者:李宏宇   发布时间:2010-05-24 15:19:16


    朋友聚餐酒后驾驶致人死伤,死者家属将“邀请者”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杨先生按照5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9年8月23日晚,杨先生邀请朋友曹先生吃饭,席间两人都喝了酒,后杨先生骑摩托车送曹先生回家,路上曹先生嫌杨先生骑的慢,杨先生便将摩托车交给曹先生驾驶,当摩托车行至海淀区八达岭高速健翔桥南北向南出口时,撞上了高速路的防护桶导致侧翻,造成曹先生死亡、杨先生受伤,经检测曹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185.4mg/100ml。因曹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交管部门认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曹先生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认为,杨先生明知曹先生醉酒并没有取得驾驶证,还将未经登记的摩托车交给曹先生驾驶,对曹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庭上,杨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他不是事故责任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邀请曹先生吃饭,并在明知双方都饮酒、均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亦均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搭载曹先生,后又将车辆交由曹先生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曹先生死亡,杨先生的行为存在过错,对曹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令杨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赔偿27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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