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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滥收业务费 一审败诉被判退钱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10-07-09 10:00:04


    遭逢故意伤害的李先生找到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没想到请到的段律师不尽职责,欺上瞒下,使李先生遭受了损失。为此,李先生将段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退还业务费并赔偿自己损失。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先生起诉称,2008年7月,因遭逢许某的故意伤害,他来到段律师所在的律所咨询,段律师称为了取证,必须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他依照段律师的要求,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委托段律师为代理人,在法院起诉许某。

    李先生称在诉讼过程中,段律师以业务费名义收取了3000元后不出具发票;不尽代理义务,一直未去派出所取证。李先生称,段律师告诉自己为了取证,必须与许某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取得证据。段律师丢失调解协议原件、伪造电话号码,欺骗法官。请求判令段律师返还业务费3000元、赔偿损失3100元。

    段律师答辩认为,自己身为代理律师,在李先生一案中已经尽到了代理义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是基于证据。他的代理行为没有过错。李先生的证据原件他没收过,应该在法院卷宗中。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出庭的段律师所在的律所表示,段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一事,该所事先不知情,段律师所收费用未交至该所,该所无业务费这一收费规定,律协、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均没有此项费用。

    段律师当庭认可其收案未经律所同意,亦未向该所上交其向李先生所收的费用。并曾向李先生提供咨询意见,表示“派出所调解了才能证明许某打过你”。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段律师私自向李先生收取业务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返还。李先生主张段律师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段律师返还李先生代理费3000元,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现已宣判,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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