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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杀害覃氏三姐妹”案凶手今伏法
作者:黄星航 费文彬 发布时间:2010-07-22 13:52:09
2010年7月22日上午,广西“杀害覃氏三姐妹”案划上了句号。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将凶残杀害三姐妹的凶手兰新城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2月,被告人兰新诚经预谋欲对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小区其居室对面703号房的被害人覃珊实施强奸,并准备了折叠刀、羊角锤、催泪喷雾剂等工具,伺机作案。同月10日20时20分许,兰新诚发现被害人覃珊、覃巧平外出回到703号房后,即下至一楼电表箱处,拉下703号房电闸后返还709住室,趁覃珊下楼查看停电原因未关房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703号房内。兰新诚持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巧平喷射,又持折叠刀朝覃巧平左小腿捅了一刀,随后用绳子将覃巧平捆绑后推至卫生间。覃珊合上电闸回到703号房敲门,兰新诚持刀开门,朝覃珊左胸部捅了一刀,并将其挟持至厨房,用绳子捆绑。 21时许,覃珊之姐覃解梅来至703室,又被兰新诚持刀挟持至卫生间捆绑。兰新诚唯恐罪行败露,遂起意杀人灭口。随后在卫生间内,采用锤击头部、绳子勒颈、刀刺割颈部等手段,先后将覃珊、覃解梅、覃巧平杀死,后将三人尸体移至709室主卧室卫生间内。兰新诚经对703室清理后,将三人的衣物用品带回709室。随后兰新诚又使用钢锯等工具对三人尸体进行肢解并用塑料编织袋包裹,清理肢解尸体现场,分别抛弃杀人工具及被害人的物品。同月13日,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别将尸块抛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的钢沙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新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又实施分尸、抛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同时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此前,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一审以兰新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2日,广西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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