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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光顾”同一大厦 青年“入账400”获刑3年
作者:孔祥凤   发布时间:2010-08-13 14:08:33


    21岁的王某几天之内三次“光顾”同一栋楼,终于在第三次即将下手盗窃时被抓获。王某的前两次偷盗仅“收入”了400元,很快挥霍后,王某再次犯罪便被抓获。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

    从16岁开始,王某似乎就走上了偷盗生涯的不归路,从第一次因盗窃被抓至今已经有5个年头了,这五年里,王某曾因未成年被拘留过2次。成年后,王某又因偷盗被劳动教养了两次,共2年6个月。 2007年7月,王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房山区某大厦七层,踹开一家美容院房门,盗窃被害人程女士挎包内的100元现金,旋即逃离现场。

    同年1月30日21时许,王某再次窜至同一大厦八层,以同样方法进屋窃取被害人刘女士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次日,王某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该电脑出售给房山区一家电脑维修部的帮工颜某。

    2月4日20时30分许,王某再次到该大厦七层盗窃时被商厦保安抓获并报警,后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华硕牌阿图木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67元。目前,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同时为累犯,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另悉,在本案中以300元价格收购电脑的电脑维修部的帮工颜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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