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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亲友上阵拐卖儿童 犯罪团伙难逃法律严惩
作者:王瑶 杨新碧 发布时间:2010-08-31 14:41:04
一个由母子和亲友组成的十三人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先后十七次拐卖儿童共二十名(含被解救),非法敛财达数十万元,最终难逃法律严惩。8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何兰芹等十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十名被告人死缓刑和有期徒刑不等的判决。
上诉人何兰芹,女,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大坝村委会老松树组农民。与被告人袁世奎系母子,与被告人何桂芹系姐妹。其余团伙成员均为亲友和熟人关系。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兰芹、黄英、何桂芹、冯旺保、依闷、翁卫、保莲、相晃、莫喊帅端、何广相、所亮、散、袁世奎在2008年7月到2009年4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单独贩卖儿童,其中被告人何兰芹贩卖儿童8起15人;被告人黄英贩卖儿童6起8人;何桂芹4起8人,冯旺保3起3人;翁卫3起4人;依闷2起3人;保莲2起3人;相晃2起3人人;莫喊帅端1起2人;何广相、散、所亮分别1起1人;袁世奎1起1人,另帮助看护何兰芹、何桂芹贩卖的2名婴儿。被告人何兰芹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冯旺保;何桂芹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黄英。 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兰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黄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何桂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旺保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依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翁卫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相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保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莫喊帅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上上述十名被告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兰芹、黄英、何桂芹、冯旺保、依闷、翁卫、相晃、保莲、莫喊帅端、何广相,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婴儿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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