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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建四个色情网站 挂广告牟利获刑三年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09-13 10:11:06
23岁的甘肃人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其暂住地内,使用电脑建立了四个色情、淫秽网站,并在网站内存放淫秽电影、淫秽小说、淫秽图片等内容,点击数量达六万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检察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6年,张某来北京打工,做过保安,也在KTV做过服务生。张某最初开办了一家合法的网站,后来觉得不赚钱,就想出了开淫秽网站的点子。2009年11月,张某在淘宝网上以每台每月108元的价格租了三台服务器,并通过代理商从美国的服务器租用域名,将淫秽电影、淫秽小说、淫秽图片的链接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张某在租用的三个服务器上建了四个色情、淫秽网站,并联系商家将广告挂在自己的网上。商家通过支付宝或转账的形式向张某付钱。据张某称,他代理的广告一共有四家,按天、按周、按月收费不等。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我就是通过在网站上挂一些广告赚钱花,这些网站的点击量是2万多,不是6万多”,张某说道,“我认罪,知道错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量达6万余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辩解其网站的点击量应为2万余次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而当庭出示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所建立的网站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为6万余次,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先期履行财产刑,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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