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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搭台唱戏” 诈骗十万获刑十年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10-09-26 14:29:59
仅有小学文化的56岁王春立纠集5人组成“皮包公司”虚构琉璃河休闲养老中心住宅楼工程,诈骗事主“工程保证金”十万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春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春立退赔沈某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6月25日上午,事主沈某经人介绍在房山区琉璃河镇贾河村一个挂有北京市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牌子的办公室内认识了王春立。王春立自称是荣鹏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和沈某洽谈琉璃河休闲养老中心住宅楼业务。在王春立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施工图纸后,经过王春立的一一介绍,沈某甚至看到公司有两个“出纳”,认为王春立的公司有手续、有规模,当即与王春立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8月11日,王春立让沈某交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沈某有些犹豫提出能否见见他们老总,王春立便将 “臧总”介绍给了沈某,沈某见到彬彬有礼的“臧总”,就信任了他们。在“臧总”办公室,沈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春立。 到2009年底,沈某发觉王春立一直回避他,他便直接找到荣鹏公司见到了臧总,但沈某发现他眼前的臧总并不是王春立介绍的“臧总”,当得知该公司并没这个项目时,沈某手拿盖有“王春丽”印章的假合同方知受骗。 法庭上,被告人王春立说:2009年5月份,他和朋友选定在琉璃河贾河村路边一民房办公,一直商量想干点事儿但因为没有手续,没法干。后来二人苦于没有资金,就想到先找小施工队过来,以收工程订金或保证金的形式收些钱,开工资后再办手续什么的。真没想到能犯这么大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春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冒用其他公司名义签定经济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春立犯有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春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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