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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9·8溃坝特大事故案一审主犯被判死缓
作者:马倩如 李成水 宋长龙   发布时间:2010-10-12 10:16:17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9月30日对襄汾“9·8”溃坝特大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此罪判处死缓)、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万元及没收财产3000万元。高建国等22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翼城鑫上交煤业有限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1.8亿元和700万元。临汾市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被法院予以认定。

    张佩亮原系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翼城鑫上交煤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多年来,张佩亮及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废弃的尾矿库进行非法生产,无视选矿厂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政府职能部门的多次检查、整顿、处罚于不顾,违规排放尾矿,最终导致2008年9月8日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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