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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被死亡” 继子女诉医院不作为
作者:梁晓    发布时间:2010-11-03 09:22:29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郑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共同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10月11日,郑女士的继父,83岁的楼先生因昏迷被120急救车送至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期间,保姆周某作为唯一陪同人员,数次拒绝医院为楼先生采取治疗措施,楼先生于第二天凌晨去世。郑女士一方认为,被告医院未核实周某身份,依照周某意愿放弃对楼先生采取治疗举措,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子女未能在老人生前见其最后一面,造成终身遗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庭审中,原告郑女士一方认为,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和33条规定,医院遇到紧急情况患者生命垂危时,医院首先应发挥救死扶伤的精神,并对家属身份进行核实,而本案被告并未核实周某的非亲属身份,即按照周某意愿放弃对老人抢救,应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一方则认为,周某是当时唯一随同人员,且自称是“患者女儿”,医院反复多次告知周某老人病情危重的情况,并询问其治疗意见,周某均签字表示拒绝采取治疗措施,导致患者死于“呼吸衰竭”。被告同时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120急救接诊记录可以证明医院已就周某身份进行了询问,周某自称随母姓,医院不是户籍管理机构,法律并无患者本人必须持身份证就诊及陪同人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规定。

    医院一方强调,楼先生的死亡后果一方面缘于周某的拒绝配合治疗,另一方面是83岁高龄引发的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轨。医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当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被告医院表示不同意调解。

    本案未当庭宣判,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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