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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挪用资金130余万元获刑5年
作者:辛祖国 发布时间:2010-11-03 15:14:30
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支票转账、提现金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130余万元。近日,42岁的商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悉,商某在中惠影业有限公司、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出纳员,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间,商某多次使用支票转账、提现金的方法,分别将中惠影业公司资金125万元、中锦投资公司52000元挪归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商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且造成巨额资金不能退还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商某当庭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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