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男子用POS机刷卡套现170余万元获重刑
作者:刘泽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0-11-05 11:53:30


    两名男子靳立铭、张华峰利用POS机刷卡套现,诈骗170万余元,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靳立铭12年有期徒刑、张华峰11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的判决。

    2006年底,靳立铭伙同张华峰,利用张华峰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峰华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刷取境外信用卡进行非法套现。后靳立铭又指使张华峰以北京金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峰宏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多家银行申请了多部POS机,二人利用POS机伙同他人继续进行非法刷卡套现活动。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二人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进行382笔境外信用卡交易。经银行确认,成功的交易中有64笔为伪卡交易或欺诈交易,共诈骗17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二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靳立铭、张华峰明知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仍申请开通POS机供他人刷卡套现,并从他人所套取的现金中分取提成,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人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