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倒卖“胎盘”获巨利 诈骗十余万终获刑
作者:朱丹    发布时间:2010-11-14 09:30:27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经预谋后,以倒卖“胎盘”可获巨利为饵,骗取被害人钱财被检查机关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经预谋首先由三人分头寻找被害人,主要以地处偏僻的小商店主为对象,他们先打探好被害人,假意借被害人商店作为收购药材的地点,联系倒卖“胎盘”的生意。在整个过程中,三人分别扮演不同角色,由张某扮演卖药材的,金某扮演收药材的人。之后二人同时出现在被害人面前,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交易。而后张某将少量的“胎盘”卖给被害人,再由被害人卖给金某,中间的差价由被害人收取。这样就让被害人感觉倒卖“胎盘”一买一卖中间存在巨大的差价,有利可图。在逐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由李某向被害人出售大量的假的“胎盘”,骗取钱款后三人携款潜逃。

    就是利用这样的手段,被告人张某、李某,于2010年1月14日,在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村王某某的修理部内,骗取王某某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于2010年4月9日,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花镇村赵某经营的综合商店内,骗取赵某六万元。

    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于2010年5月17日,在山西省平原市轩岗镇李某经营的某油坊内,骗取李某七万五千元。

    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诈骗使用的“胎盘”内均未见胎盘组织。被告人张某、李某实施诈骗三起,共诈骗人民币14 5000元,被告人金某实施诈骗二起,共诈骗人民币13 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李某、金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