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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夫妇银行取款被跟梢 五万存款被抢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10-11-30 14:02:12


    银行内选择下手目标,尾随至人少时实施抢夺,此犯罪团伙这回选定的目标是取款五万元的七旬老夫妇。近日这一四人犯罪团伙除一人在逃外,均落网归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决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六年零六个月到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和吕春阳(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由冯文发驾驶松花江面包车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农村商业银行通州支行附近。被告人邓延军进入该银行寻找目标。10时许,孙大爷(73岁)、冯大妈(65岁)夫妇二人从银行取了五万元钱,将钱放进一个蓝色的布包,二人沿街行走,至漷县中学西侧北京万民百汇大药房门前时,二人坐在台阶上休息,殊不知,三名被告人开车一直尾随在二人身后,见蓝色的布包被两位老人放在地上,被告人赵栓柱立刻下车,抢走就跑,孙大爷见状在一边呼喊一边追赶,追了20多米,抢包男子过了一个路口,上了一直等候在此的白色面包车,绝尘而去。孙大爷遂请路人报警,后三被告人被抓获。作案工具松花江面包车一辆已扣押,赃款已起获16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据悉,孙大爷和冯大妈事发当日取钱是想将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取出来给儿子买车,结果不想却被四被告人抢走挥霍。

    法庭上,被告人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内容无异议,表示因家庭困难才实施抢夺,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栓柱、冯文发、邓延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延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前罪所判处之罚金刑至今未执行,依法应当与此次犯罪所判处之罚金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邓延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赵栓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冯文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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