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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塞入裤裆 换来徒刑十五年
作者:郑金质 冯福策   发布时间:2010-12-03 14:50:32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广西靖西男子李钦南利益熏心,瞒天过海,用裤裆从越南购买毒品入境转卖他人时被依法查获。12月2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钦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2010年7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李钦南独自经中越边境816号界碑(旧界碑59号)便道出境到越南“弄门”(地名),向一越南妇女以每克280元人民币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为防止被查,将毒品放于内裤裆内,经原路返回中国境内,回到家后即叫其堂姐夫陆启就驾驶自家的桂L52367号五菱面包车送其去天等县与老板交易。当车行至湖润镇新兴至湖润街岔路口(金三角岔路口)时,被例行路检的边防公安民警拦截检查。边防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钦南内裤裆内查获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过称,该毒品可疑物净重54.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

    靖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钦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境外向越南人购买毒品,并携带入境进行贩卖,数量达5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了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其是吸毒人员,请求在十年以下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走私毒品数量达54.2克,且在量刑上没有法定的的减轻情节,故对被告人的请求意见不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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