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构建我国判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评析
作者:黄金迪 发布时间:2010-12-06 09:48:41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在学习、研究、指导司法、作为立法资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从判例概念、特点入手,对在我国构建判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构建判例指导制度的建议。
一、判例指导制度的涵义及特点 判例的概念最初源于英美法,英美法意义的判例是指具有造法功能并属于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法。而在我国判例不具有造法功能,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文中所指的判例主要是指经典案例,经典案例有几方面特点:(1)法律适用准确,对难以把握和理解的法律规定适用的恰到好处;(2)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充分、合理、科学;(3)裁判文书书写规范、语言准确、思维缜密。 判例指导制度,顾名思义,是指选择经典案例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借鉴和指导,但无法律拘束力的制度。 判例指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判例不是法律。被选作判例的经典案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它对法官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2、否定法官造法功能。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得把判例作为法律加以引用,只能将其作为参考和借鉴,而不是强加适用。3、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判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要保证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中,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保证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裁判。 二、在我国构建判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安全性、一致性和严肃性。诸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敲响了法律的警钟。当法律成为不可预测的时候,人们也会失去遵守法律的信心,使法律的严肃性遭受挑战。而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样板,其的适用能够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统一法律标准、从而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2、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现代社会的变化日新月异,面对社会关系不断变化和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时,简单地依赖通过推理得出或者源于传统道德的法律条文,是不可能适应具体案件的个别需要,而判例可以避免成文法滞后性、原则性、模糊性等固有局限性所带来的审判问题,能更灵活地适应形势变化,使其成为成文法的有益补充,与成文法发挥各自所长,相辅相成。 3、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讼争。借鉴相同或相似的判例审理案件,法官可以走“捷径”审理案件,从而节省诉讼时间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另一角度,法院依据判例来说服当事人,更容易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减少诉争,实现案结事了。 4、有助于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在审理与判例相同与相似案件时,因为有“先例”使法官不能也不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便于上级法院,当事人及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有效地约束了法官的审判行为,避免法官不良行为,避免同案不同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三、我国构建判例指导制度的建议 判例指导制度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的构建必定会给法官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合理、合法、科学的构建是我们应当思考的。笔者对此有几点粗浅的建议:一是确保判例的高质量。判例本身要具有适用法律精准,证据和事实认定充分、合理、科学,裁判文书规范、语言运用准确、逻辑思维缜密等优点;二是确保判例的典型性。保证判例高质量的前提下,判例也不适宜数量过多,限定同类案件作为判例的数量,保证判例具有典型性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三是设立专门的机构来选定判例。指导判例的统一性决定判例的确定权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来行使,避免各级法院行使这种权力,避免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结果的判例。可以由各级法院统一报送经典案件,然后经专门机构统一圈定。四是判例的确定应当经严格的、法定的程序。判例的本身就要求判例的确定应当依法、依程序而定,确保判例的质量。五是确保判例的及时性和公示性。判例应当予以公示,并且应当及时予以公示。这种公示不仅是指判例的公示,也指当判例不再具有指导性的公示,以保证判例的更新和实时性。 综上所述,在我国构建判例指导制度符合我国审判实务的现实需求,是提高我国法院和法官司法能力的可行之道。但是这种构建不能照搬照抄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而是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只有这样判例才能真正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