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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液后致死 医院被判担责60%
作者:戴后 柳莹 发布时间:2010-12-07 13:19:22
病人输液后出现了种种不良反应并最终导致病人死亡,病人家属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事后隐匿病历资料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9万余元。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泾县某乡卫生院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的60%,即9.5万余元。
今年3月30日上午,家住泾县昌桥乡新垅村的彭某在其丈夫周某陪同下到乡卫生院童疃分院治疗咳嗽,经该院医生诊断其为两肺支气管肺炎,并给彭某进行输液。约半个小时后,彭某感到不适并呕吐,护士暂停静滴输液并将其扶至病床休息,待彭某症状稍有好转,医生继续给彭某坐式静滴输液,输液过程中,彭某再次出现不适。下午3时许,彭某夫妇回家后,彭某再次出现呕吐反应且已不能活动,周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下午5时许,彭某被送至县医院,后经院方全力抢救,最终彭某因中枢衰竭于当晚死亡。彭某家人认为,乡卫生院在患者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彭某死亡,同时卫生院在患者死亡后隐匿病人的相关病历资料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故诉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泾县某乡卫生院辩称,医生的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患者死亡后其家人将其自行火化以致死因不明,责任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经被告申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卫生院对彭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完全履行不良后果的遇见义务、注意义务、避免义务及转诊义务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大部分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据此,泾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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