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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137万获刑9年半
作者:赵华 发布时间:2010-12-13 13:51:01
12月1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云阳县交通局原局长陈明勇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勇自2003年起担任云阳县交通局局长。2007年至2009年间,重庆某公司董事长冯某为感谢陈明勇在工程中的关照,以其亲属名义购买价值人民币9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送给陈明勇。2009年底,被告人陈明勇因投资煤矿需增资,向承接云阳县交通局发包项目的陈某(另案处理)借款50万元,之后退还此款20万元,余款陈某表示不用偿还,陈明勇对此默认。此后,陈明勇在委托陈某卖房中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此外,被告人陈明勇还在交通局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款项共计11万余元,并收受受到“关照”的两个水泥企业款项计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明勇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退清受贿所得赃款。 重庆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明勇所收受冯某房屋一套在案发前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并在案发后退清了受贿所得赃款,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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