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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法官言行设定“红线” 加大监督惩戒力度
发布时间:2010-12-15 13:11:12


    本网综合消息 今天,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布。这两个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12月6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两个文件明确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法官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其中,《准则》明确规定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要求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在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中,对法官职务行为设定“红线”予以规范: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等。

    为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行为规范》还规定法官在受邀参加座谈、研讨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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