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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利强迫他人卖淫 领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陈日安   发布时间:2010-12-16 09:11:21


    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岩被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罪犯陈世超、黄伟、马波、胡坤(均已判刑)四人从汉中到镇巴,将镇巴县城北210国道边一餐厅两名女青年骗出后,挟持到南郑县一旅店内,被告人张岩参与看管二人。期间,陈世超、胡坤、张岩等人多次强迫两名女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

    镇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岩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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