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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拆分“五一黄金周”遭网友谩骂 清华教授告百度
作者:陈昶屹 洪灶发 发布时间:2010-12-17 12:03:11
清华教授蔡继明曾因主持国家假日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并提出拆散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中秋、端午等三个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遭到网民在百度贴吧设立“蔡继明贴吧”对其进行恶语谩骂。蔡继明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侮辱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其维权费用共计210万余元。12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蔡继明诉称,他领导的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假日改革方案被大部分采纳,国务院2007年12月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其发现百度贴吧中有以我名字命名的贴吧,该贴吧对其产生极其恶劣影响,充斥其中的侮辱、谩骂和威胁对其及家人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及家人正常生活和工作,故请求判令:百度公司删除贴吧中侵权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在百度贴吧主页发表保持两年以上的致歉声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和语言威胁的用户个人信息,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及公证费。 百度公司辩称,基于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要严格区分网民行为与运营商行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认为,涉案贴吧属电子公告服务,均由网民创建,帖子系网民发布,应由发布者承担相应责任,百度公司仅为网站贴吧经营者;公司充分履行了对百度贴吧发布内容的事前提示义务和事后管理义务;互联网电子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和海量性,公司发现诉争帖子后依法及时删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发现涉案帖子后及时删除,故不存在主观过错;蔡继明诉称隐私权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蔡继明诉状表明其系国务院发改委和中宣部确定的重点采访对象,其诉称隐私权系指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但蔡继明上述信息均已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不属隐私权保护对象;因在百度贴吧和其他地方使用与蔡继明相同姓名者有很多,公民姓名权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不涉及侵犯蔡继明姓名权的法定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第一、从事侵权行为的主体并非百度公司,而系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网络贴吧服务平台的网络用户,故百度公司并非造成蔡继明的人格权益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第二、百度公司不属于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蔡继明民事权益而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情形。第三、百度公司在接到蔡继明有效通知后采取了及时必要措施防止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扩大,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对蔡继明上述人格权益的侵犯,亦无需对网络用户侵害蔡继明相关人格权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第四、就百度公司在法院前述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方式问题。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删除贴吧中侵犯其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权以及人身侮辱、威胁的言论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前提,法院不予支持;就蔡继明要求关闭百度贴吧中的蔡继明吧一节,“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就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财产损失一节,因百度公司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故法院对上述作为侵权责任方式的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就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一节,百度公司基于善良管理人的诚信义务,应在网络技术力所能及范围内,向蔡继明披露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用户信息,以维护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息知情权,现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百度网公司向蔡继明披露在百度贴吧内的“蔡继明吧”中所有谩骂、侮辱及语言威胁蔡继明的网络用户信息,并驳回蔡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蔡继明的代理人表示要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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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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