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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借力神舟飞船 未侵权但构成不当竞争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10-12-17 13:29:20
因在“aigo爱国者”广告中使用了神州飞船图形,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火箭技术研究院)以涉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华旗咨询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数码公司)起诉到法院。12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华旗数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十万元,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关于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
火箭技术研究院起诉称,CZ-2F运载火箭曾成功地将我国宇航员杨利伟送入太空,并发射四艘神舟无人飞船和“神舟五号”、“神舟六号”及“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其注册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华旗数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及报刊广告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且将该商标置于广告画面显著位置。火箭技术研究院认为华旗数码公司利用该图形商标及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华旗数码公司辩称,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中使用神舟飞船发射图片主观上是善意的,只是向公众传达公司向神舟飞船提供产品的事实,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不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运载火箭研究院并非经营者,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所主张的索赔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华旗数码公司相关广告中CZ-2F运载火箭形象以发射实景形式出现既非商标性使用,亦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故运载火箭研究院关于华旗数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华旗数码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未付出正当努力在广告中突出运载火箭研究院代表性产品CZ-2F运载火箭形象,并与“航天品质”用语配合使用,宣传自身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直接利用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成果,不正当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运载火箭研究院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运载火箭研究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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