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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弄脏墙壁被砍断掌 砍人店员获刑五年半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10-12-20 14:42:29


    因顾客弄脏了饭店的墙壁,店员与顾客发生纠纷,随即店员竟持菜刀将顾客的手掌砍断,造成顾客重伤。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思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顾客十四万余元。

    2009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吴思伟在北京市某村贵宾楼饭店内和该饭店经理李勇等人,与肖先生、周先生一行人因弄脏饭店墙壁的问题发生纠纷,后互相撕扯。到饭店门口后,吴思伟持菜刀将肖先生左手腕部砍伤,导致其左手不全断掌。后被告人吴思伟被抓获,作案工具已扣押。经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肖先生的左手不全断掌,经鉴定为重伤。

    原告肖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吴思伟的行为造成自己左手不全断掌,达到九级伤残,给其造成了经济和精神的严重损失。故要求吴思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吴思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吴思伟当庭认罪,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吴思伟表示愿意依法合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思伟无视国法,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思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吴思伟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对过高、无充分证据证实或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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