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年轻男子为抢钱财夺人性命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10-12-20 16:22:50


男子为抢钱财夺人性命被判死刑
    为了解决自身经济条件不理想、生活比较拮据等现实状况,李雨选择了抢劫。他在骗乘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途中,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扎死后将对方的三千余元现金及车辆抢走。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雨死刑;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雨今年23岁,汉族,初中文化,辽宁人,昌平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李某今年31岁,高中文化,辽宁人,无业。张某今年21岁,河北涞水县人,北京某大学2009级工商管理专业学生。2010年1月26日晚上6点左右,李雨起意抢劫遂携带尖刀至北京昌平区吉利环岛附近骗乘孙某驾驶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当车行驶至昌平区回龙观流星花园附近时,李雨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割孙某的颈部并扎其头部,致孙某伤及颈动脉血管死亡,后李雨将尸体抛于昌平区马池口镇原马池口中学北侧土坑内。李雨抢得人民币3000余元、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移动电话2部。李某在明知李雨犯罪的情况下,仍为李雨提供住所,购买车票帮助李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张某在明知李雨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李雨潜逃,帮助租房,使李雨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据李雨当庭供述称:他自身的经济状况不太好,不光自己没有钱,而且还欠别人3000多块钱,因此他的压力很大。为了能够还债,同时也为了能和女朋友过上好日子,他决定去抢劫。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李某在明知李雨系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张某仍与李雨共同潜逃,并在李雨逃匿途中为其租房帮助李雨逃匿;李某为李雨提供隐藏处所,购买车票帮助其逃匿,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部分犯罪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张某、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而张某及李某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