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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潜入音乐学院女厕所偷窥猥亵女学生被判刑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10-12-21 11:21:33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件,被告人潜入某音乐学院女厕所,偷窥如厕女学生,并采取暴力手段对其进行猥亵。

    2010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志刚到北京市某音乐研修学院教学楼女厕所内,偷窥该校学生小林上厕所,强行将其所在的卫生间隔间门推开,采用掐住小林颈部、用电棍电击、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亲小林脸部,对被害人胸部、阴部进行抠摸,后被告人刘志刚在小林哀求下逃离现场,2010年8月3日被抓获。

    据被害人小林陈述,2010年5月29日中午12时5分许,小林在女卫生间上厕所时卫生间的灯突然熄灭,有人踹开小隔间门,使用电棍电击、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亲吻其脸部,抠摸其阴部、胸部,后小林对对方进行哀求,并称一会儿老师来上课,对方整理好衣服就走了。后经诊断证明,被害人小林颈部扼伤、钝挫伤等受伤情况。

    法庭上,被告人刘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管制、拘役或者缓刑等较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志刚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管制、拘役或者缓刑等较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于日间进入高校校园作案,作案手段、影响恶劣,适用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故对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以被告人刘志刚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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