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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收养儿童实为拐卖 两被告人获罪领刑
作者:王庆和 李志健 翟汉卿   发布时间:2010-12-22 15:42:04


    12月17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以被告人代朝份、李树菊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中旬,云南省临沧市妇女代朝份以给朋友领养孩子为名,经邻居居间介绍,被告人代朝份支付了产妇申某某生产费用和营养费用后将其非婚生男婴抱走。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代朝份授意被告人李树菊联系好买主后,欲将男婴带往江苏连云港出卖牟利。2010年8月15日,二被告人在宝鸡火车站准备转车时,因形迹可疑被执勤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朝份、李树菊以出卖儿童获利为目的,借收养名义贩卖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罚。被告人代朝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树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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