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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诉“酷溜网”侵犯名誉案胜诉
“酷溜网”被判赔10万并删帖道歉
作者:李颖 宋纯峰   发布时间:2010-12-23 13:17:21


    因认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酷溜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并大肆炒作,捏造事实诋毁商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巨大损失,优酷网的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以侵权名誉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酷溜公司立即断开相关侵权网址链接,删除相关图文内容,并在其网站首页的突出位置上发布声明,向合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需保留三十天,并赔偿合一公司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合一公司诉称,被告酷溜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并大肆炒作,在其网站(www.ku6.com)中发布的报道、言论非常过激,已脱离了正常评论的范畴。在这些报道和言论中,称原告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并恶意称原告广告客户流失加剧、内部员工流失加剧、欺骗广告客户等等,还在媒体上大肆炒作和攻击原告公司以及公司领导,其发布言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诋毁商誉,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巨大损失。合一公司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相关链接内容及网友评论,在酷溜网、中国法院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100万元。

    酷溜公司辩称,原告合一公司先通过网络、短信群发等方式散布不实言论,诽谤酷溜公司世界杯流量造假,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故公司才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发表相关声明、进行抗辩,该行为合法适当,不侵犯合一公司的名誉权。且原告所称侵权部分,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第三方媒体,不应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合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了损失,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酷溜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针对合一公司设立专题进行批判,但酷溜公司作为该栏目相关内容的编辑提供者,未能提供上述言论指称内容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应认为其陈述了虚假事实。相关侵权言论扩散面广泛,从网友评论内容来看,已被很多网友关注和知悉,部分网友对合一公司给予了非常低的评价,造成了合一公司一定程度上社会评价的降低。酷溜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专门开辟专栏、自己撰写或者设立链接、搜罗报道自己言论的文章对合一公司展开集中批判,旨在业内和社会公众中扩大宣传面,降低公众对合一公司的评价,抬高自己的地位,主观上存在恶意。酷溜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使合一公司确实在先侵犯其名誉权,酷溜公司亦不能“以恶治恶”,其行为仍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就酷溜公司在网站上开辟的评论专区中网友的相关言论,该公司是否需要构成侵权并予以删除,法院认为,酷溜公司对于用户评论承担的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义务,酷6网上相关网友的发言,既有支持和反对酷6网的言论,也有支持和反对优酷网的言论,虽然部分言论用词不雅或有些偏激,但网络用户有针对网站的节目、运营情况、风格以及盗版、正版情况发表相关评价、批评甚至发泄不满情绪的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应有一定的忍让和承受能力。现合一公司未证明网友借机故意诽谤、诋毁情形的存在,故认为上述网友批评、评论未脱离一般公众合理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范畴,尚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严重程度。对合一公司要求酷溜公司删除相关网友评论,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酷6网上有关酷溜公司起诉合一公司恶意诽谤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标题和内容,“艾瑞咨询高层称 有人假借艾瑞名义诋毁酷6网”的文章内容,由于所涉及的合一公司是否诽谤酷溜公司的行为性质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尚未形成定论,且主要是对双方之间纠纷和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介绍和发表意见,或者其中没有指明诋毁酷6网的是合一公司,尚未就此形成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另外,有关对优酷网络盗版处理方式的指责以及敦促优酷公司尽快公布正版化的时间点等内容,涉及双方对网络盗版问题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发展模式选择问题,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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