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犯受贿罪获刑11年
作者:杨君相 谭明   发布时间:2010-12-23 14:49:51


    12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健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98.9万余元、佳能牌照相机1部、浪琴牌男士手表1块、苹果牌手机1部,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重庆日报副总编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广告业务代理、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健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健春在案发后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同种较重的受贿罪行,且退清了受贿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健春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