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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毒品”再贩卖被公诉 卖假者、买假者均获刑
作者:张传荣   发布时间:2010-12-27 16:04:07


    李某在明知其所持有的白色粉末不是毒品的情况下,却告知刘某该粉末是毒品并交与其进行贩卖,刘某在伙同孙某进行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和孙某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所持有的300余克白色粉末不是毒品的情况下,却告知被告人刘某是毒品交予其进行贩卖,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孙某,于2009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万隆灯具市场停车场内以2.7万元价格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刘某处起获白色粉末两包,经鉴定,起获的两包白色粉末未检出毒品成分,两包白色粉末共重306.29克。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刘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不是毒品而隐瞒真相并提供他人进行贩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孙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孙某贩卖毒品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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