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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动履行民商事法律文书情况调查
作者:陈旭云   发布时间:2010-12-28 16:46:27


    北京市延庆县法院以2007年至2009年审理的近8500件民商事案件为样本,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座谈、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对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2007年至2009年,延庆县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增长,但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则从2007年的25%逐年降至2009年的19.3%,导致大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从2007年至2009年由1979件增长到2584件。经对比判决书与调解书的自执率后发现,调解书比判决书有较强的自动履行优势,近三年判决书的平均自执率为9.1%,调解书的平均自执率为22.8%,后者高于前者近14个百分点。但总体上看,调解书自执率仍处于较低水平。调研同时发现,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主要有5种情况:忘记履行或忘记履行期限;经济条件不好逃避履行;认为主动履行就是向对方低头服输;对判决结果不服不履行;恶意逃避履行等。

    一、影响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内外因素

   (一)内在因素

    1.执行威慑机制有待完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在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一方面,该平台存在查询范围较窄的问题,当前通过该平台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身份证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案号、执行标的等基本信息,对被执行人执行能力、资产状况、司法失信记录等无法查询。另一方面,该平台未能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社会监管部门全面衔接,不能形成有效合力,对债务人形成的威慑作用有限。

    2.案件调解质量有待提升。目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影响民商事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个别法官认识错误,盲目追求调解率的攀升,甚至采用诱导调解、强制调解、显失公平的调解方式实现案件的调解结案;调解前后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给恶意利用调解的当事人逃避履行创造了可乘之机;调解程序欠缺规范,个别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分寸把握失当,或者放弃法理的底线,或者言谈过于随便有损司法严肃性,使得调解书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民商事调解书自动履行率未纳入考核范围,法官对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积极性不高。

    3.审执部门联动欠缺。审执部门联动欠缺导致实践中,一方面审判法官了解执行工作少,审判工作容易脱离执行实际,导致判决或调解出现难于履行的情况,影响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

   (二)外在因素

    1.受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当事人法律意识影响。辖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且民商事案件的自然人大多经济状况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合同契约甚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

    2.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各行业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很少将法院司法信息纳入进去,司法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的社会活动尤其是银行信贷等重要资信活动没有产生影响。

    3.部分案件可执行性低。如国有企业改制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国有企业呆账管理制度允许企业以诉讼和执行文书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从而诱发一些债权人主要是国有或国家控股的债权人出于非市场化动机提起诉讼和执行行为。

    二、提升民商事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的对策

    切实提升民商事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有效推进民商事矛盾化解,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建立案件的筛选衔接机制。即,对当事人自动履行能力评估进行关口前移,在立案阶段对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仍进行诉讼或申请执行的案件,立案法官告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暂缓执行。债务人为公司法人的,当债务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告知债权人进入申请破产程序。债务人为自然人的,立案法官要加大释明力度,引导双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通过诉前调解促成双方达成替代履行方案,如用劳务代替金钱履行义务等。加大执行风险提示力度,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能面临的执行不能的后果。经双方同意,可对债务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案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登记备案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重新启动或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二)建立审执协调机制。一是要加强审执部门的沟通交流,完善自动履行案件的双向绩效考核,将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纳入部门及审判法官的岗位目标考评,激发法官树立全院执行“一盘棋”思想。二是要将审执协调贯穿司法程序始终。在案件受理阶段,立案法官就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诉前财产保全、债务人履行能力评估等事项告知债权人,提示其注意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找及保全,最大限度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在案件审理阶段,审判法官应全面掌握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状况,为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打下基础。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注重辨法析理,提前做好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的思想工作。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毁坏被执行财产行为的,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加强案后履行督促,告知债务人因拒绝自动履行致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将承担的司法成本。设立工作台帐,对调解后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审判法官应向执行部门介绍案情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状况等。

   (三)完善执行威慑配套机制。一是组建执行联动工作小组。执行联动工作小组应承担下列职责:建立当事人财产资信登记薄,认真登记当事人司法失信记录;与辖区内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房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实现当事人社会信用资信与司法信用信息的交流互通;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其履行态度和行为情节进行客观评价,突出失信信息的等级区分,确定不同等级的“失信黑名单”。二是加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责任追究力度。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通过联动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如,对其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晋级、接受政治荣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加大债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失信成本。

   (四)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对强迫调解、诱导调解和盲目调解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严防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发生,通过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启动调解程序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履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最大限度防范恶意利用调解的情况发生;完善调解质量考评机制,将调解书内容难以执行或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案件计入调解质量考评。

    提升调解书的自动履行效果。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数额不大的案件要求即时清结,对标的较大等不能即时清结的案件,应尽可能提高第一次履行的比例并缩短分期履行期限;在调解书中尽可能设置担保条款,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经济成本;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条款内容,约定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债权人在调解协议中同意放弃的部分利益可自行恢复,或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失信金”等;充分发挥案后督促履行的作用,向资信较差的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促使其自觉履行。

   (五)全面提升司法权威。树立司法权威理念,在法制宣传以及司法审判活动中渗透司法权威理念,使社会公众及当事人明白个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最终会影响司法权威,而司法防线的崩溃最终必然会影响到公众个人利益;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突出对审判权、执行权等权力运行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提升司法程序权威,构建柔性裁判机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一般道德原则、普遍是非标准、善良社会风俗融入刚性的法律判断,使司法程序与结果更加符合群众的期待,从而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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