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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制作烟花爆竹 被判拘役四个月
作者:王随和 李静   发布时间:2010-12-28 16:04:43


    孙某受郑某唆使,明知郑某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却愿意帮其加工制作烟花爆竹,终因违规操作使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酿成了重大事故,孙某的左眼被炸瞎不但要忍受肉体的痛苦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2月2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

    孙某,男,今年32岁,许昌县某村一农民。2008年8月份,同村的郑某(在逃)在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了制造烟花爆竹的设备和银粉、氧化铜、硫磺等原料,找到好友孙某让其帮忙在自家二楼房间内制作烟花爆竹,并约定烟花爆竹卖出盈利后和孙某分成,孙某欣然同意。2008年12月7日上午,孙某见郑某要用蜡烛烘烤潮湿的火药时忙加以制止,但郑某不听劝阻依然我行我素,最终烘烤中的火药着火引发爆炸,致使孙某左眼被炸瞎,二楼房间地板被炸塌。

    经鉴定,孙某左眼部的损伤为重伤。被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291元。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证实从送检的白色和银灰色可疑粉末中检出氯酸根离子。

    经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实,孙某和郑某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无河南省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属非法生产。

2010年8月21日。孙某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品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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